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文化遗产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化遗产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研究院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的学术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研究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研究院学术声誉,促进研究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不多于25人的单数,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共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带头人组成。其中,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委员。
按照委员产生方式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
(一)当然委员:研究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院长和分管科研、学科建设的副院长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研究院教授人数,确定推选名额,研究院组织全体教师和研究人员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三)提名委员:由分管校领导与院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外知名学者和共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带头人中提名产生。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领导与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必须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可以由委员或研究院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共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学科带头人除外),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和研究院建设和发展,能立足研究院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研究院的发展与提升建言献策。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出、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党政联席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不能正常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任期为4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研究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研究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策审议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1.研究院全局性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2.科研与学科建设规划及学术机构建设方案;
3.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等人才培养政策性文件;
4.人才选聘与职称晋升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校和研究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研究院实施以下事项,需要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定:
1.研究院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教学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学校荣誉学衔教授聘任人选,国内人才计划或项目推荐人选;
3.研究院自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开放基金;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和研究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成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如需通过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超过到会委员的1/2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须经应到会委员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和院长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研究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并书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或院学术委员会1/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北工业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