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已于2025年1月15日经第三届学术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2025年1月15日经第三届学术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委员会建设,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切实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致力于培养具备“低调务实、兼收并蓄,厚积薄发、为国铸剑”特质的“总师型”人才,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研究、论证、审议和审定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
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为不超过43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知名学者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提名,其他委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教务部、研究生院提名,从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名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学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校内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 设立教学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处理教育教学相关日常事项的审议、审定工作,成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专项工作组负责人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向教学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设本科、研究生各3个常设专项工作组: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教学资源专项工作组、教育质量专项工作组,分别具体负责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等相应教育教学事项的指导及审议等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项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组长1人,另设工作组秘书1—2人。专项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工作组秘书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办公会指定。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性专项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组长1人,另设工作组秘书1—2人。临时性专项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办公会指定,工作组秘书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办公会指定。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担任。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随职务自然更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或改革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具体职责:指导并审议专业建设、专项班建设、教学成果奖、教学类人才遴选、培养方案修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教学资源专项工作组具体职责:指导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专项工作组具体职责:指导并审议教学质量评价、教育教学评估、人才培养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参与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规划中与教学相关的事项,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主任办公会议、专项工作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项工作组会议决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投票或其他共识议决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专项工作组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组长审定后报送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资料经主任委员审定后,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或专项工作组作出的决定,应当按有关要求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项工作组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教务部、研究生院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字〔2015〕37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