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5-07-01 16:34    来源:    作者:    浏览:




各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已2025115日经第三届学术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成立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师风端正、有大局意识、为人正直的知名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35人的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各专业学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并随职务自然更替。其他委员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知名学者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提名产生。委员年龄应满足一届任期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委员因故需要更换时,按本章程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人力资源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九条 审议引进人才和接收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学术标准(包括正常评审、破格评审等);审议校内人员进入准聘长聘岗位的学术标准。

第十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包括正常评审、破格评审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审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第十一条 评价引进高层次人才、外聘教授、人才选拔计划等人选的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本章程履行工作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主管校领导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授权,可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外聘教授、人才选拔计划等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小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成员应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校内外知名学者组成。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等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有关要求进行校内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字〔2015377号)即行废止。



上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医学与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