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术字〔2015〕381号
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学术水平,规范学术决策,推动学术工作全面发展;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规划,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机构组织,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机构,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重大需求,研究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院相关的决策、管理及重要事项等提供咨询、论证和评价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学术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17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
(二)学术视野宽广,学术组织能力强;
(三)热心学院学术事务;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1.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特别突出的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2.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其中:
(1)推选委员:根据学科分布情况和各系教授人数,确定各系推选名额,并由各学科组织教师民主推荐产生。
(2)当然委员: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3)提名委员: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5%。院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院内学科负责人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产生。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累积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和委员义务的;
(六)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七条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秘书可以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坚持参加应出席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五)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学科、专业和科学创新发展等中长期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与改革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对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事项进行研究与论证,为学院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和培育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审定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外推荐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参照校专业技术评审标准,制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学术标准。对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的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审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评定引进人才、外聘教授、选拔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引进人才岗位、学院准聘长聘岗位标准等;评定学院岗位聘期职责、岗位转聘标准等。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位点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指导学科及学位点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和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学术纠纷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审理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将议定内容以事后报备的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履行工作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围绕学术范围和学院工作及发展规划进行讨论,对学院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主管院领导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超过1/2同意方为通过, 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授权,可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知名学者组成若干评审小组,审定相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