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动力与能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6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5382

 

动力与能源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动力与能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动力与能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致力 于发挥 教授在学院综合改革、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15名,由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设秘书1人,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可由委员兼任。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在围绕学院综合改革的迫切需求,充分考虑学院学科布局和委员的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党政联席会、各系、所民主推荐并征求委员个人意见的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师资与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与资源共享委员会、职称评审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资源共享、职称评审和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为人正派,学风端正,讲党性、讲原则,以学院事业发展为重,愿意承担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3.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学术视野开阔,能准确把握并引导学院学科发展方向;

4.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6.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4.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人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五条、第七条办法补充产生。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四年一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2.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5.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6.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组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术水平评定;

2.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和实验室建设规划;

3.审议学院综合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方案、实验资源共享方案、大型教学科研平台申报方案;

4.审议学校职能部门、宇航学部组织的涉及本学院的重大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跨学科平台组建方案;

5.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各类高层次人才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家或各部委人才工程人选或团队计划等;

6.加强学术监督和学术道德建设,培育优良教风和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7.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分配或委派的具体工作,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职能。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委员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组织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每年请假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次数的1/2

第二十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根据需要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答复。学术委员会在征得1/2及以上委员同意,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上一条:关于核准《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