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术字〔2015〕380号
航海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航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航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航海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的学术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19人的单数,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按照委员产生方式不同,分为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
(一)当然委员: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的学院领导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根据学院学科分布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各系的推选委员名额,由各系组织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产生。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2-4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必须是院学术委会委员,秘书可以由委员或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从航海学院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中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院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和委员义务的;
(六)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五条办法及时增补。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为4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与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等;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师选留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或章程;
7.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校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和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并在院学术委员会例会上通报相关专项学术事务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如需通过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超过到会委员的1/2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须经应到会委员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和院长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院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书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学术事项的审议、审定和咨询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相关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教授、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和院系相关主管领导组成,并将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院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与调整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研究生培养方案等,审定学院学科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等,审定学院推荐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等,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本科生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与规划、教学质量标准等,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审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等,审核并推荐与教学相关的重大奖项,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存在的争议等。
(三)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等,审定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等,评价并向学校推荐项目和奖励等科研成果。负责审议学院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等,评价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学术水平等,审定学院自主设立的院级各类学术交流项目等,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给出先期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或院学术委员会1/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北工业大学航海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