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术字〔2016〕60号
计算机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学术管理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和管理方法,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机构,致力
于发挥
教授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计算机学院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
全体
教授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4人,分
别由
教授委员会秘书或青年教师兼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的任期与学院教授委员会同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事项进行研究与论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为学院提供决策支持。
(二)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指导学科评估工作;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教师选留、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指导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四)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院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五)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定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评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提前一天向主任委员请假。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