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10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60

 

计算机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学术管理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和管理方法,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机构,致力 于发挥 教授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计算机学院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 全体 教授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4人,分 别由 教授委员会秘书或青年教师兼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的任期与学院教授委员会同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事项进行研究与论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为学院提供决策支持。

(二)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指导学科评估工作;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教师选留、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指导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四)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院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五)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定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评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提前一天向主任委员请假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上一条:关于核准《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自动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