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自动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10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59

 

自动化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自动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 223

 


 

 

自动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管理,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动化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17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其中:

(一)推选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院教授人数,确定各系推选名额,并由各系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二)当然委员: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等工作的分管院领导,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科、学术工作需要,从高层次引进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  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方可确定。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可由委员所在系按原推选方式重新民主推选;所空缺名额为院长提名委员的,由院长重新提名。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职务自行更替。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选留及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院职称评审及学术标准与办法;

8.学院岗位聘任及办法;

9.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10.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或章程;

11.学院人才特区工作进展及成果评价;

12.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院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向学校和有关机构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兼职办公室,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对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程序性审核并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条  与议题相关的负责人应列席相关的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系、所、中心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相关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人员组成,并适当加入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总数。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应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会议结束后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和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结合本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务,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的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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