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人文与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11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62

 

人文与经法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人文与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人文与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已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人员为当然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2/3及以上教授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2/3及以上教授通过后当选。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学院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规则、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三)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应列席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即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二条  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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