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术字〔2016〕63号
软件与微电子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软件与微电子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院的学术事务,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统筹行使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院的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研究方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鉴于本院工程型和学科渗透性的特点,其中不超过半数的成员可以从院外相近学科方向的教授和校外从事IT行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者)聘任。成员由全院教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再以此为基础,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和教授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主任委员人选,最后由院长聘任,聘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半数以上同意产生,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为兼职秘书。
第六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内外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委员或顾问,聘期一年。特邀委员或顾问由1/3及以上委员共同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或顾问可出席讨论相应专项学术事项的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同意,不再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由院长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本院学术事务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的至少前一天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四)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五)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议题
(一)议题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可以由院主管领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提出,经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二)以院学术委员会名义提交学校的相关建议,应有不少于1/4的委员联名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按规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以委员个人身份提交的,不受此限,可委托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学校有关部门;
(三)议题提出后,由主任会议共同商议确定该议题是否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若上会讨论,应由议题发起方准备上会的书面材料,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前一天发放给各位委员;
(四)未预先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议事形式
(一)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三种形式。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任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专项工作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专家组成,组成专家不局限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但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四)与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应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顾问和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但顾问和特邀委员不参加表决;
(五)主任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决定全体委员会议是否设立旁听席。
第十五条 表决
(一)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应各抒己见,采用民主集中方式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二)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主任会议提出是否采取实名投票建议,在征得超过1/2委员同意后实行,并需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三)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四)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若院学术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五)院学术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六)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应当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为终局结论;
(七)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八)对因事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