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术字〔2016〕64号
外国语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
年2月23日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外国语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致力于完善学院学术管理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院学术水平,规范学术决策,推动学院学术工作等事宜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校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其中:
(一)当然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等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根据学院学科分布及专业构成等情况,确定推选名额,由学院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术工作的需要,从院内具有科研潜力的青年教师人员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务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和委员义务的;
(六)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增补委员依照本章程第五条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任期一般为4年,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章程;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3.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学术委员会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术委员会秘书程序性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在国内出差短期内无法返回的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 与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应列席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全院大会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的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或学术委员会1/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