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12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64

 

外国语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 223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外国语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致力于完善学院学术管理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院学术水平,规范学术决策,推动学院学术工作等事宜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校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其中:

(一)当然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等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根据学院学科分布及专业构成等情况,确定推选名额,由学院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术工作的需要,从院内具有科研潜力的青年教师人员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务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和委员义务的;

(六)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增补委员依照本章程第五条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任期一般为4年,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章程;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3.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学术委员会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术委员会秘书程序性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在国内出差短期内无法返回的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  与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应列席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全院大会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的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学院为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或学术委员会1/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上一条:关于核准《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