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力和运行程序,保障其高效地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学术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事务,并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非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人数的50%,其中青年委员有一定比例。
第五条 按照委员产生方式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
(一)当然委员: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的学院领导(正高级职称)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与更替;
(二)推选委员: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院教授人数,确定各系推选名额,并由各系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三)提名委员: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科、学术工作需要,从学院高层次引进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教师中提名产生,提名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5%。
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最终审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产生。
第七条 根据学科、学术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名誉委员。名誉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认。名誉委员可出席讨论相关学科、学术事项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设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学术委员讨论决定。秘书可由院办人员兼任,也可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具体安排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院全局,积极为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和法规处罚的;
(四)违反教师师德师风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六)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七)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五条办法及时增补。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职务自行更替。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 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指导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重点学科与专业申报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论证等工作;
(二)审议学科、专业、实验室及公共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化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四)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必要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提前确定议题,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全体到会委员同意后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抄送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材料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文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原《教授委员会章程》中有关学术委员会条款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