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委员名单确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会议审定。
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青年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
(一)推选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教授人数,确定各系推选名额,并由各系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二)当然委员:人事关系隶属于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等工作的学院领导,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与更替;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产生。名额不超过2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担任顾问或特邀委员。顾问和特邀委员由院长、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顾问和特邀委员可出席讨论相应专项学术事项的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并随专项学术事项的完成而自动去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按原推选方式重新民主推选;所空缺名额为提名委员的,由院长重新提名。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年龄应满足一届任期要求,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任期届满因故未能按时换届,应继续履职至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更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确定。秘书可以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六)青年委员要积极组织参与青年学者学术交流等活动,在青年学术共同体中发挥引领作用;
(七)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3.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4.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5.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6.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专项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内外相关专家组成,组成专家不局限于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完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订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议题相关的业务负责人应列席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业务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