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两级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教授和知名学者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名单确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由院长聘任。
担任学院党政领导正职和副职的成员,不超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3,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13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其中:
(一)推选委员:学院根据学科方向及学院教授人数,由各系推选教授或国家级人才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当然委员: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等工作的分管院领导(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与更替,当然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院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相关学科知名教授中提名产生,或者从校外领域内的院士、国家网络安全优秀人才或国家级领军人才提名产生,提名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工作秘书2人,处理院学术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秘书由院长和主任协商提名,经院学术工作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后确定。秘书可以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
第七条 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按原推选方式重新推选;所空缺名额为院长提名委员的,由院长重新提名。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年龄应满足一届任期要求,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任期届满因故未能按时换届,应继续履职至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更替,推选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六)青年委员要积极组织参与青年学者学术交流等活动,在青年学术共同体中发挥引领作用;
(七)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院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方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学院学生各类评比中,涉及学术水平的评定;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3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必要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程序性审核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九条 与议题相关人员应列席相关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学院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院内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工作小组会及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实施,原《西北工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学术工作小组章程》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网络空间全学院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