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体育部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体育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体育部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师评聘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体育部应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治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体育部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为体育学科教授以及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或体育专业业务能力突出的副教授共同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正、副主任委员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在委员中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体育部建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及体育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体育部主任聘任,委员年龄应满足一届任期要求,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任期届满因故未能按时换届,应继续履职至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学术委员会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体育部党政联席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但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体育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体育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体育部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体育部章程(各类管理办法、规定等)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校和体育部的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四)维护体育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包括:
1.学校和体育部的涉密事项或涉密学术成果;
2.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内部开会讨论议题时,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体育部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六)青年委员要积极组织参与青年学者学术交流等活动,在青年学术共同体中发挥引领作用;
(七)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体育部下列事务决策前,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可行的决策咨询建议:
(一)体育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体育教学发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体育课程或者申请新学科专业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与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学术标准;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体育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体育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体育部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体育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其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体育部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和交流;
(五)体育部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单位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提议,或者超过1/2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超过1/2与会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体育部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需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体育部主任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及体育部党政联席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文施行。原《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字〔2016〕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由体育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体育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