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动力与能源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学院综合改革、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及具有正高级或者长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3人以上(含13)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其中:
(一)推选委员: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院教授人数,确定各系推选名额,并由各系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二)当然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自动成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长及分管教学、科研、学科等工作的院领导,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提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设秘书1人,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可由委员兼任。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讲党性、讲原则,以学院事业发展为重,愿意承担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三)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学术视野开阔,能准确把握并引导学院学科发展方向;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五)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人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五条、第七条办法补充产生。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四年一届);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更替;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学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院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岗位、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交流项目、学术或科研基金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性学术纠纷。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每年请假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次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织专家论证,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根据需要可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答复。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征得1/2及以上委员同意,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文施行。原《动力与能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字〔2015〕3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