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规范科研决策,推动科研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相关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科学研究委员会坚持“四个面向”,研究我校科技发展战略,在学校科学研究相关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中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第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日常事务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年度预算。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2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设委员19-23人,总数为单数。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委员人选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科学研究委员会总人数中应占1/2及以上的比例,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其他委员由校长、主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商提名产生。提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学科、单位、年龄分布。
第八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
(二)学术视野宽广,学术组织能力强;
(三)科研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四)热心学校事务,时间与精力充足;
(五)公平公正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六)因长期出国等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需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参照退出委员的原提名渠道产生,并经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工作重要规划。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情况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议科研贡献奖励等其他科学研究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价并向校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科研项目和奖励等。
第十六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重大科学研究事项进行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主管校领导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事项,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一般事项赞成人数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请假。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三次及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向科学研究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邀请有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与事项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授权,可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校内知名学者组成若干评审小组,承担相应事项的评议或审定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校内公示,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提交科学研究委员会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告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并由科学研究委员会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决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科学研究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字〔2015〕3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