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航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3:37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5379

 

航天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航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航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学术管理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和管理方法,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航天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航天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院的学术事务,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统筹行使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坚定不移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以促进学院的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3人的单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成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内外院士、专家担任特邀委员或顾问。特邀委员或顾问由院领导、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或顾问可出席讨论相应专项学术事项的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3.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一年内三次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有违反保密规定的;

6.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额,由院长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2.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就本院学术事务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4.对院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2.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3.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4.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5.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和学院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院学术委员会内部开会讨论问题时,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审议学院学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包括审核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和发展规划等,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2.对学院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的材料以及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新建学科专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或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以及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从学术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建议;

4.积极关心和加强学院教师队伍,特别是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在协助院领导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推荐任职人选、向各级领导部门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对学院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5.推动和促进院内外及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审议学院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协助学院领导做好国内外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工作,积极推进青年教师的出国进修和培训,协助教师做好国外留学生的招收工作;

6.审议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所提交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并给予指导;对本院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申报的科研项目、基金类课题进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的质量和命中率;

7.对学院内申报的重要学术论著、年度或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积极推动学院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鉴定以及专利申请,协助本院教职工做好校级、省部级及国家级奖励的申报工作;

8.对较大型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制定每年的学术活动规划和学术活动安排,推动和举办全院范围内的各类学术活动;

9.对学院拟聘任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兼职博导等进行学术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对涉及学院教职工和在读学生的学术争议进行审议,维护学术尊严和学院教职工、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对学院有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对出现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协助院领导做好先期处理工作;

11.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分配或委派的具体工作,履行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职能;

12.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的院学术委员会议定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并按要求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议题

1.议题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可以由院主管领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提出,经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2.以院学术委员会名义提交学校的相关建议,应有不少于1/4的委员联名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按规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以委员个人身份提交的,不受此限,可委托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学校有关部门;

3.议题提出后,由主任会议共同商议确定该议题是否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若上会讨论,应由议题发起方准备上会的书面材料,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前一天发放给各位委员;

4.未预先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议事形式

1.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三种形式。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任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专项工作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专家组成,组成专家不局限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3.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但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4.与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应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顾问和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但顾问和特邀委员不参加表决;

5.主任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决定全体委员会议是否设立旁听席。

第十五条  表决

1.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应各抒己见,决策时采用民主集中方式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2.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主任会议提出是否采取实名投票建议,在征得超过1/2委员同意后实行,并需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3.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4.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若院学术委员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的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5.院学术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6.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应当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为终局结论;

7.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8.对因事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核准《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