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8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5384

 

理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校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其中:

(一)推选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院教授人数,确定推选名额,并由学院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二)当然委员:教学、科研、学科等工作的分管院领导,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院内知名学者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正、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任命产生。

第七条  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额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更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校与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岗位、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考核量化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教学、科研、论文、公益工作量等相关量化计算方法;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性学术纠纷。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程序性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审议后的报告书面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核准《生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