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8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57

 

材料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西北工业大学发展规划和材料学院建设一流学院发展目标,成立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材料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事务,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1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按照委员产生方式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

(一)当然委员: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教授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的学院领导(正高级职称)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院教授人数,确定各系推选名额,并由各系组织全体教师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三)提名委员: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科、学术工作需要,从高层次引进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中提名产生,提名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5%

第五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审议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2-4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产生。

第六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最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由一名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联系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具体安排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立足学院全局,积极为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

第八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和法规处罚的;

(四)违反教师师德师风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六)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七)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四条办法及时增补。

第十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2届;其中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职务自行更替。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一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二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指导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重点学科与专业申报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论证等工作;

(二)审议引进人才、接收教师的聘任资格和研究方向,负责组织人才引进和接收教师、专职科研岗、实验技术岗等人员试讲工作;

(三)审议和指导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四)负责评审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负责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

(六)负责收集 和审议 教授提案,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

(七)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八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将议定内容以书面报备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抄送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材料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原教授委员会章程中有关学术委员会条款自动终止。

 

上一条:关于核准《机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生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