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5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5378

 

航空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两级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致力 于发挥 教授在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并推进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和提升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0%,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按照委员产生方式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

(一)当然委员: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师资的学院领导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根据学院学科分布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各学科的推选委员名额,由各学科组织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院长根据学科分布和学术工作需要,从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可聘任院外知名学者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秘书可以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

第八条  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和委员义务的;

(六)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航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五条办法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为4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内容;

(六)完成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学术委员会进行制定和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选留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或章程;

9.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学院对外推荐各类人才选拔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

3.学院新进人员、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

4.学院学生各类评比中,涉及学术水平的评定;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咨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参考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和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并向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裁决。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提前一天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数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数为有效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和院长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书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相关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和院系相关主管领导组成,并将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调整方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审定学院学科建设阶段和年度工作计划、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制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的学术标准等,评定学院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人选等,评价学院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

(二)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与规划、教学计划、教育教学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标准等,评价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师、优秀学生、优秀教材、专著等教学类奖项和教育教学类相关项目等。

(三)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等,评价并向学校推荐项目和奖励等科研成果。负责审议学院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评价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学术水平等,评价推荐各类学术交流项目的人选等。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院党政联席会或院学术委员会1/3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实施。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上一条:关于核准《航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航天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