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7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5383

 

电子信息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学术机构。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务,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17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推选委员、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其中:

(一)推选委员: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各单位推选委员名额,由各单位组织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

(二)当然委员: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自动产生的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三)提名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院长根据学科、学术工作需要,从高层次引进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可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由学院青年教师担任。

第七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士、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特邀委员。顾问和特邀委员由院长、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可由委员所在单位按原推选方式重新民主推选;所空缺名额为院长提名委员的,由院长重新提名。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任期为四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涉及的事项有知情权。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设置和招生方案,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教学计划方案,学科、学位点建设和评估方案;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4.学院人才选拔和引进、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或章程;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

2.学院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性学术纠纷。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对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程序性审核并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九条  与议题相关的负责人应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在相关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人员组成,并适当加入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总数。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应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会议结束后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和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结合本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院内外相关专家组成,并适当加入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应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的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应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将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核准《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动力与能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