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生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8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5385

 

生命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生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12月17日


生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及《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生命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生命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以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不超过11人的单数,由学院教职工大会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产生。选举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经由学院教职工大会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后实施。

第六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或特邀委员。顾问和特邀委员由院长、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顾问和特邀委员可出席讨论相应专项学术事项的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并随专项学术事项的完成而自动去职。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补选。所空缺名按原推选方式重新民主推选。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章程;

7.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般性学术纠纷。对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学术委员会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术委员会秘书程序性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相关方面完善。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在国内出差无法短期内返回的委员。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条  与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应列席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全院大会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学,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建设5个专项工作组,承担各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专项工作组是否具有审定职责需视具体情况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确定,专项工作组的工作纪要须向全体委员通报,审定结果须经学术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应将议定内容以事后书面报备的形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核准《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