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机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09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58

 

机电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机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机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学术管理,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机电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代表学院教授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维护优良学风、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13人的单数,按照委员产生方式,分为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学院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产生,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推选委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投票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院长或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可聘请院外知名学者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可以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也可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兼任,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限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人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五条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学院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涉及所有事项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就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实验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教师专业职务聘任、人才引进、教师选留的标准及办法;

(四)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进行学术评价与评定;

(五)对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选进行学术评价与评定;

(六)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对外合作办学及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决策进行咨询;

(七)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八)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及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兼职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依议题需要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应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院长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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