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关于核准《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1-12-08 14:10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学术字〔201661

 

管理学院: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章程》、《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你单位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核准通过。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2月23日

 

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授治校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工业大学章程》和《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管理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和学院党政的领导下以及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努力促进学院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授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数为不超过15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 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按照委员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提名委员。

(一)当然委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分管教学、科研与学科、专业学位教育的学院领导为当然委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动产生。

(二)推选委员:依据学院的专业分布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各专业的推选委员名额,由各专业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

(三)提名委员:院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产生。名额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在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任期一般为4年。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确定。秘书可以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

第九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或顾问。特邀委员或顾问由院长、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确定。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去或撤销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经审查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委员义务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六)不能胜任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提交至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

(二)对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就本院学术事务有权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于职守,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建言献策;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保守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事项的秘密,保守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或单位的评价言论的秘密。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院在处理下列事项中,应当提前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

7.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学院在处理下列事项中,应当提前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水平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在处理下列事项中,应当提前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及时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负责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协助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投诉,具体组织实施立案事项的调查或事实认定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组织

(一)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项会议。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专项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专项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内外相关专家组成,组成专家不局限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委员基数中扣除:

1.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四)根据需要,与议题相关的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列席会议,说明情况、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但不参加表决。为充分听取意见,可邀请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也可邀请特邀委员或顾问参加,但不参加表决。

(五)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

(一)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经院学术委员会秘书汇总后报主任会议讨论。

(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所提出的议题是否需要提交至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对于不予提交至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向议题提出人解释说明。

(三)确定提交至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应准备正式上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内容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在会议前2天,将有关材料发放至各位委员。

(四)会议过程中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实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需经1/3及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一)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时方为通过。

(二)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一般实行无记名投票;对一些适宜或需要实名投票的事项,在说明投票规则后,也可实行实名投票。

(三)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和院长讨论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四)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对会议讨论中存在较大异议的事项,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待以后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结果

(一)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需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二)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三)对因事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四)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公开方式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书面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院党政联席会或院学术委员会1/3及以上委员的提议下,主任委员可组织人员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文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上一条:关于核准《人文与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核准《计算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